伤残鉴定中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是什么意思
伤残鉴定中,双手感觉缺失20%以上,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是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的规定。手感觉功能的丧失,是指手的掌侧感觉功能的丧失,占手功能的50%,双手感觉缺失25%,要达到一手的掌侧完全丧失感觉,或者双手的掌的单侧完全丧失感觉。自2017年1月1日起,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已经不再适用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改按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安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标准不再按百分百计算,二是改按分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安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 十级5.1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5.10.7 体表及其他损伤附录C.8 手、足功能丧失程度评定C.8.1 手、足缺失评分(见图C-1和图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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