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哪些被判处死缓后又故意犯罪,然后被执行死刑的案例?

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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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说世界之大,什么人都有。

我在这里列举几个死缓后又被执行死刑的案例。

1.被告人文某,男,2011年9月1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现在吉林省长春市长春监狱服刑。

被告人赵某,男,2011年11月2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制减刑。

现在吉林省长春市铁北监狱服刑。

被告人文某、赵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均系吉林省长春市长春监狱七监区服刑人员,二被告人因厌烦服刑改造生活,共同预谋通过实施杀人犯罪从而达到被执行死刑的目的。

2012年4月10日15时30分许,文某、赵某至七监区缝纫区郭某某的劳动岗位,赵某持案台上的铁块击打郭某某头部三下,文某持案台上的剪刀扎郭某某的头、颈部六刀,致郭某某头部轻伤,在文某、赵某实施杀人犯罪时,监狱民警赶到现场将文某、赵某抓获。

被告人文某、赵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赵某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共同预谋、实施故意杀害他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文某、赵某均系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依法应当执行死刑。

2.当被告人乐某,男,2011年4月1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死刑缓期执行期限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13年5月11日止。

2011年10月18日上午,乐某在该监狱四监区厂区劳作时,因琐事与同监罪犯黄某某发生争执并打斗,被其他罪犯劝止,后黄某某向乐某道歉并作了一定赔偿。

乐某认为自己在打斗中吃了亏,遂起意报复黄某某。

当日下午2时许,乐某在同监罪犯李某劳作处拿了一根木棍,跑到黄某某劳作处,趁黄某某不备朝黄头部猛击两下致黄轻伤。

后被监管干警及时控制。

法院认为,被告人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乐某因琐事持木棍击打黄某某头部,致黄某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乐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依法应执行死刑。

3.被告人梅某,男,2010年1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梅某在监狱生产车间与另一服刑人员被害人曹某某为午休位置发生争执,经管教民警教育后回车间劳动。

当日14时许,梅某从其劳动的机位跑向曹某某机位,持一把生产用剪刀朝曹某某胸部、肩部、腿部捅刺数下,致使曹某某右侧第6肋骨粉碎性骨折伴气胸,右肩背部、右胸部、双下肢多处皮肤软组织裂伤致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梅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梅某持剪刀故意伤害曹某某身体,致曹某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梅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依法应执行死刑。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在死缓服刑期间再次作案被判处死刑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死缓罪犯死刑时还会参考该名被告人有无过往的案例,以及自身行为对社会有无持续性的危害,立法是讲究利益平衡的,死刑缓刑是一个观察期更是“法理不外乎人情”的体现,当犯罪人员无视这份人情,不在乎法理,让执法机关认为你是会继续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人,那么就会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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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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