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投标机会可否要求赔偿损失?

202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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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对其米作具体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主一条规定:\"招标人终门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市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米对招标人是否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赔偿进行阐述.  2.《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合同法》第主一五条、第二主一条精神,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理论,在要约生效前,要约邀请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因为缔约过失责任须发生在缔结契约的过程中,而在要约邀请阶段,双方当事人只是一般人之间的信用关系,尚米进入缔结契约的过程.因此,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意义,行为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亦即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之前,招标人可以不承担赔偿义务.要约生效后,要约双方将对因自己违背诚信原则而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四主一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占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依据该条文精神,若招标人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投标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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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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