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的辩护律师有多厉害?
任何案件,嫌疑人都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即使没有人接,法院也会指派律师。
就这一点来说,不该对劳的辩护律师过多苛责。
不过说实话,我是没想到,能在现实中看到电视剧中的情节。
找人证明人品,发动舆论战,感觉在复刻李狗嗨……虽然当初看电视剧很爽,但我感觉这种行为,有点不地道。
从这一点来说,感觉偏离了律师追寻真相的初心,更接近讼棍。
比如,他强调辛普森案。
这就是典型的信息差舆论法。
实际上,辩护律师达成效果的案件远不止这一件,那辛普森案,为什么那么轰动?
因为这件案子最接近定罪。
其中,证据包含手套、血迹、足迹。
如果按照现在很多人误解的那样,这些证据完全不能证明有罪,但事实并非如此。
而最终辛普森被宣判无罪,是因为被发现证据有作假,而不予采信。
也就是说,证据和定罪之间的关系,依旧是推理。
另外一个案子,应该也有很多人熟悉。
同样在被人们认可为法治完善的美国。
那就是章莹颖案。
这个案子,自始至终,没有口供,没有找到受害人尸体,按现在网上对疑罪从无的理解,那这孩子都不能叫杀人案了。
但事实上,最终确定为有罪。
那既然都在美国,辛普森案代表了法治,章莹颖案代表法治吗?
所以,为什么说劳的辩护律师用的方法有点不地道。
毕竟,他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理应比我这种门外汉更了解这些案件。
却利用信息差,将断案和推测完全剥离,误导大众,就有点不地道了。
目前法和劳的案件中,有人证(一、江西案中,劳、法控制住第一位受害人后,劳曾经电话邀约另一位老板。
二、温州案中:1、二人在控制住第一位受害人后,第二位受害人来之前有另一人到现场,劳跟她说你不是要找的人。
2、控制住两位受害者后,劳独自取钱,银行有过对话。
三、合肥案中,劳购买冰柜。
)、物证(纸条),再结合劳与法的口供,可以证明是两人协同进行绑架劫财。
目前争议最大的点,还是在于劳是否参与杀人,以及劳是否受法胁迫。
这里面,先说第二点,基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现有证据指向二人共同犯罪的情况下。
本就应该劳就自己被胁迫进行举证。
舆论却一再要求控方举证,这就奇怪了。
而杀人这点,前两个案件确实完全缺乏证据。
重点在于第三个案件,目前已知劳、法两人参与劫持受害人的前提下,法在前往拿钱的过程中被捕获,最终被绑架者依旧死亡。
再结合法当初认罪过程中,不确定死亡人数,以及受害人死亡时间接近法被捕获时间,检方作出劳杀了人属于合理推测。
也因为这个案件,我才特意在前面列举辛普森案、章莹颖案,强调断案和推测并没有完全剥离,所以劳的杀人罪并不完全符合疑罪从无的范畴。
说到底,其实我还是觉得律师少弄点盘外招比较好。
二审没看到,单纯说看完全部一审视频的感觉,这次检方其实还是有问题的。
劳多次强调有被诱导口供,检方应该就这一点进行自证。
否则,口供的真实性确实存疑。
另外劳、法二人在第一起案件之前,究竟是劳说的分手还是同居状态,本应该有更多的证人证物,可是为什么一审视频中没有提出,这一点属于工作倏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