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买房,婚后以个人工资还贷,则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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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遇到的这个问题,是离婚案件中经常见到的争议问题。

男方通常来说都会主张房子是他个人所有的,而女方则会主张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这样的房子,它到底是男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呢?

答案是,它既不是男方的个人财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为什么这么说?

我们曾经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女子某甲与男子某乙经相亲认识并闪婚,因双方性格不和,婚后经常是两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

双方结婚6个月后,某甲终于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于是就一纸诉状将某乙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表示已经无法和对方继续共同生活,同意离婚。

但是,围绕一套某乙婚前付首付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双方发生了巨大争议。

某乙主张,这套房子是自己在结婚前付首付购买的,婚后还贷款的钱也是用自己的工资偿还的,所以房子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与某甲无关。

某甲主张,虽然这套房子是某乙在婚前付首付购买的,但是,某乙婚后还贷款的钱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套房子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归男子某乙所有,同时,某乙需要将婚后还贷部分的二分之一补偿给某甲。

某甲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某甲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为什么会如此判决?

因为,虽然这个房子是某乙付首付购买的,但是某乙婚后还按揭贷款的工资,并非某乙的个人财产,而是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购买房子的钱并非全部由某乙用其个人财产出的,房子当然无法被认定为某乙的个人财产。

另一方面,虽然某乙婚后还贷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购买房子的首付款却是某乙的个人财产。

所以,与全部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不同,这套房屋并不能认定为某甲和某乙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此类房屋,其所有权归属应由男女双方协商确定。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法院通常会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付首付的一方,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的金额为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的一半。

如果结婚后房屋发生了增值,那么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还需要向另一方补偿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增值部分的一半。

对此,大家怎么看?

大家认为这样的房屋应当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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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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