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3000箱苹果走绿通,被收4398元过路费,女站长:他都不配合检查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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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跑运输的司机范师傅在经过某收费站绿色通道时,竟然收到了要自己将3000箱生鲜果品全数从车上搬下来接受检查的荒诞请求,面对如此庞大数量的生鲜果品,范师傅犯了难。本为便民利民的绿色通道,为何成了困民难民的手段?

【案件回顾】

司机范师傅常年拉货,这次他像往常一样拉着3000箱苹果从陕西拉往福建的某个水果批发市场,作为常年在高速公路跑运输的老司机,范师傅可谓门清路熟,考虑到满车都是新鲜的苹果,迟了就不新鲜,范师傅一上高速就开着自己十几米长的大货车直奔农产品绿色通道,可谓一路畅通。

正在范师傅为自己马上要到手的3000元运输费而高兴时,却听得前方高速公路有交通管制,没办法,只好在附近的福州高速永泰梧桐收费站下高速。

值班站长徐展站长看到这么一大车的货物,直接要求范师傅打开车门进行检查,范师傅下车打开后车门让徐站长对自己所载的货物进行查验,然而,范师傅的货车实在太大了只打开车门只能看到车后屁股的一部分装的是苹果,前方是什么货物根本看不到。

徐站长向范师傅提出了自己的疑问,要求他配合自己的工作卸货进行检查,要让自己能看清里面的货物,这下轮到范师傅发懵了,整整一车的苹果近三千箱呢,要看清岂不是都得卸下来。自己50多岁了,哪怕年轻力壮的小伙子一个人卸完这么些苹果也得歇好几天,这不是要自己老命吗?

哪怕自己愿意卸货,这么多苹果卸下来后放哪里?而且还得装回去,运输的又是生鲜果品,是有时效性的,违约将面临近万元赔偿,这一卸一放的,不纯耽误事吗?自己就一跑运输的哪里担得起这么重赔偿?

无计可施的范师傅联系收货方说明情况后希望对方能宽限些时间,却被告知自己想办法解决,无奈中的范师傅想起过前面几个收费站时用红外检测的结果,彷佛抓住了救命稻草般向徐站长询问,自己收费站的证明是否可以证明自己拉的就是苹果从而不用卸货。

但徐站长认为存在过收费站后再进行混装的可能性,因此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要么范师傅配合卸货自己查完按规定免费过,要么范师傅得交4398元过路费。

看着周围逐渐聚集的人群,在众人议论纷纷中,范师傅欲哭无泪,相比较近万元的违约费,范师傅还是选择交过路费。送货完成后,范师傅越想越委屈,自己辛辛苦苦跑一趟运输,结果倒贴了1300元,师傅便将此事告知媒体。

经媒体曝光后,收费员也拿出了相关规定证明自己并没有错,然而该站负责人认为,后续收费站红外扫描结果显示,范师傅所载确实是生鲜果品符合绿色通道要求,随后便联系了范师傅对所交的钱进行退还。

【以案释法】

收费员要求范师傅卸货的行为是否合规?

根据我国《绿色通道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检验相关规定和通知》的规定,要走绿色通道的货运车,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装载的鲜活农产品属于免费品种范围。二整车装载,即应占车厢空间百分之八十的空间装有货物,且不混装。三是符合合法装载运输的要求。

在本案中,虽然范师傅的运输车是完全满足上述要求的,但徐站长的职责就是对这些信息加以确认,收费站工作人员是有义务判别是否存在混装,而且也确实存在经过前面收费站后进行混装的可能。虽然要求有些不通情理,但徐站长的要求是符合规矩的。

从本质上说,这种不合情理的规定确实给司机带来了麻烦,但各地收费站情况各异,有的小型收费站根本没电子设备,也确实是没办法的事情。

收费员并未违反相关规定,为何退还范师傅过路费?

本案与一般案件不同,不是范师傅与徐站长之间的民事纠纷,而是范师傅和该收费站这一行政主体的行政纠纷,而在其中,收费站是强势主体,属于“民告官”,适用于行政复议。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在同款法律中第三十四条也指出,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通过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看到,作为行政主体的梧桐收费站要处罚,就应当对范师傅有违规行为有举证责任,但在本案中,范师傅经后续收费站和前面绿色通道证明并无违规行为,收费站是无证据的,因此应当予以退还范师傅过路费。

法律不是完美的,就像本案中徐站长并无过错,但确实造成了麻烦,法理不应当只有冰冷的规则,更该有人性的温度,切勿以小权力来为难老百姓,否则这也与想通过法律构建和谐社会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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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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