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赛裁判长的职责是什么
(1)担任现场终审仲裁人员,对竞赛规则、竞赛准则、行为准则、网球规则及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都有解释权和处理权;
(2)赛前安排必要的学习和实习,以便使全体裁判员能全面了解所适用的一切规则与程序;
(3)指定裁判组长并保证其能正确地履行职责;
(4)安排每场比赛的主裁判和司线员;
(5)当有必要改善比赛中的裁判工作时,他可撤换主裁判,也可撤换或轮转司线、司网裁判员;
(6)保证每块场地、球网及网柱都能符合网球规则要求,并且每一块场地都有以下设备;
(7)保证赛场周围的挡网、广告牌和后面的墙壁不可以是白色、黄色或其他浅颜色,以免干扰运动员的视线;
(8)在开赛前应决定并通知参赛者比赛的条件(如用何种网球、用球数、换球局数、地面情况、何种赛制、长盘或短盘和其他有关事项);
(9)在运动员休息地的显著位置设置布告栏,并通知所有的运动员。当日赛程表应尽快张贴于此。任何运动员都有权从监督和裁判长处获得每天比赛安排;
(10)在固定的地点安置赛会时钟,并通知所有的运动员其安置的地点。除另有规定外,手表、怀表等不能用作赛会时钟;
(11)抽签前应从竞赛委员会处得到“照顾对象”的名单,应与竞委会商讨以下事宜:
——报名运动员的最后名单;
——种子选手排位所需的排名表;
——其他抽签需要的有关资料。
(12)进行预选赛和正选赛抽签工作;
(13)在监督和裁判长办公室及布告栏上张贴所有签列表(预选赛、正选赛、替换和幸运失败者表);
(14)以紧接前场的方式或限定开始时间的方式,安排每日比赛;
(15)当在沙地或其他松软地面上进行比赛时,应在赛前保证地面平整,场地线清楚;
(16)决定场地是否适合比赛;
(17)设置特定的地点,采用一切合理方式,按赛程要求,通知运动员上场比赛;凡经通知上场比赛的运动员均应准备上场比赛。在特殊情况下,由监督或裁判长决定何时通知运动员上场比赛,或裁定何时确已宣布过比赛。
径赛裁判长职责是:
1.认真执行规则和规程中的各项规定,处理发生于比赛期间有关径赛的问题。
2.处理有争议的问题。当裁判员对名次判定意见不一致时,有权决定最后名次。若对犯规运动员的录取资格及其他疑难问题不能解决时,应签署意见报总裁判长解决。
3.对有关竞赛的抗议作出裁决。
4.对犯规或有不正当行为,或违反体育道德的运动员进行判罚。若取消运动员比赛资格,应报总裁判长审定。警告使用黄牌,取消比赛资格使用红牌。
5.认为某比赛不公允时,有权宣布比赛无效,并作出重赛的决定。在作出决定前,应向总裁判长报告。
径赛裁判长(位于终点处)分管终点、手计时、终点摄影计时、风速测量、径赛记录员的工作,审核径赛成绩并签字。若设两名径赛裁判长,则另一径赛裁判长(位于场内)分管发令、检查组的工作和处理运动员犯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