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添把劲(娃哈哈添把劲氨基酸饮料)
一个厂家进的产品,各淘宝卖家进货后,相互低价竞争卖出,厂家有什么法办控制产品的最低零售价。
刚刚帮你搜了一个感觉应该有一点点用,你看下啊零售价格的混乱将直接导致中间商(包括经销商和零售商)的利润无法得到保证,使他们销售产品的积极性大大降低,毕竟中间商销售产品的主要利润来源于产品的价差。
并且,终端零售价格混乱,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就会设法寻找价格最低的零售网点,这样会减少产品的销售机会。
另外,终端零售价格混乱还会影响厂商关系,导致厂家在渠道领域口碑很差,经销商会认为该企业价格管控能力很差,难以赚取稳定的利润,从而拒绝经销该企业产品。
总之,混乱的终端零售价格,将会导致各方的利益都受到损失。
因此,要想控制好小型零售终端,一定要管控好零售终端的价格。
通路价格要稳定 通路价格的变动最终会波及到终端零售价格的变动上,要控制好终端零售价格,就要对产品流通的全过程进行控制,要对通路价格进行管控,保证通路价格不乱。
只有通路价格在厂家可控范围内,才能谈得上维持终端零售价格稳定。
厂家要防止通路价格混乱,既要抓源头,还要抓过程。
抓源头就是指厂家要制定完善的价格政策,价格政策没有漏洞,不留下隐患;
抓过程就是指厂家要对分销过程中各环节的价格进行管理和控制,保证产品在分销过程中各环节的价格不乱。
1.价格政策要考虑整个价格体系 厂家对价格的管理和控制不能仅停留在一级经销商层面,还要对整个价格体系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和控制。
首先,设计好通路各环节的级差价格体系,每一级别的利润设置不可过高,也不可过低。
过高容易引发降价竞争,过低调动不了中间商的积极性。
其次,厂家的价格政策不仅要考虑出厂价,还要考虑产品从出厂一直到消费者整个通路各环节的价格,处理好出厂价、一批价、二批价和零售价之间的关系,确保销售通路各个层次、各个环节的成员都能获得合理的利润。
2.地区价格的差异不应造成价格体系的混乱厂家针对不同的目标市场制定不同的价格政策有时是必要的,但必须掌握一个原则,那就是不同地区的价格差异不足以使价格体系造成混乱。
3.实行全国统一报价制,由厂家补贴运费 有的厂家为了防止因地区价格的差异导致价格混乱,就实行全国统一报价制,即全国统一的经销商提货价,距离远的由厂家补贴运费。
4.签订合同时就要明确规定稳定价格的条款 为了保证产品在分销过程中的价格不乱,厂家在和经销商签订合同时就要明确规定稳定价格的条款,在合同中注明级差价格体系,对各级价格进行规定和限制,并制定违反价格政策的处理办法。
对于不履行价格政策的经销商,要及时严格地执行处罚。
有的厂家还从经销商所交的预付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稳定市场价格的保证金,如发现乱价行为则予以扣除。
5.供货价就是经销商的出货价 如果厂家想给经销商的利润空间大一点,又要保持价格的稳定,那么怎么办呢?有一种做法就是,厂家给经销商的供货价就是经销商的出货价,经销商平进平出,中间没有价差,经销商的利润完全来自于厂家返利。
实力较强的厂家与经销商合作时,就可以采用这种方法,但要注意返利的周期要短,一般要月返或季返,经销商的经营利润要较高,而且产品要畅销。
案例:经销商的利润完全取决于厂家返利 某乳品企业采取的价格政策是这样的:厂家卖给一级经销商的价格是10.6元一袋,而一级经销商也按10.6元一袋的价格卖给下级分销商,一级经销商原则上是没有价差利润的。
然后分销商以稍高于10.6元一袋的价格卖给零售商。
对于按厂家价格政策销售产品的一级经销商,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厂家按其销售数量的多少,每箱给予较高金额的返利。
而对于不按厂家价格政策销售产品的一级经销商,则扣发部分返利,甚至不给返利,直至取消其经销权。
也就是说,一级经销商不是靠差价赚钱,而是靠厂家的返利赚钱。
因为厂家供货价就是经销商的出货价,如果一级经销商违反了厂家的价格政策,低价出货,厂家不予返利,这就意味着,一级经销商不仅一分钱赚不到,还要自己承担降价部分的亏损,所以谁也不敢乱价。
这样就使得产品在市场上价格保持稳定,防止了竞相窜货、杀价等价格混乱现象,同时保证了经销商的利润,提高了其经营的积极性。
谨防通路促销“乱价” 为了促进销售,厂家常开展一些阶段性、区域性的通路促销活动,如向经销商提供一些费用补贴,或采用进货附赠的方式,以赠品、促销品为诱饵,刺激经销商进货。
通路促销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经销商的进货积极性,同时经销商为了把多进的货销出去,也会积极推荐该产品。
但是,如果通路促销力度过大、持续时间过长时,经销商为取得更大销量,往往将厂家提供的促销支持和一些费用补贴变成价差补贴,经销商提前透支奖励,将取得的促销资源变成降价资源,形成阶段性价差或区域性价差。
当厂家对促销推广、市场价格控制不力时,这一价差就会成为经销商降价销售的根源。
另外,通路促销刺激了经销商的进货意愿,加大了其进货量,提高了经销商的积极性。
但如果过度促销,经销商大量囤货,表面上厂家的销量短期内增长很快,而实际上产品只是停留在经销商的仓库里,并没有最终被消费者购买。
这不过是一种“寅食卯粮”的销量透支行为,无非是将产品从厂家仓库提前转移到经销商仓库罢了。
如果终端消化不了经销商多进的货,而形成大量库存,库存过大带来资金压力,经销商就会把价格降下来刺激销售。
所以,向经销商压销量,容易造成降价销售和乱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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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完成了销售目标,价格也被卖穿 有一家食品企业,为了实现2.5亿的年度销售目标,采取了类似强心针的通路促销措施,刺激经销商多进货。
该企业对所有的经销商,包括一级经销商和二级经销商,进一件产品就赠送一袋产品,一段时间后此促销措施不起作用了,就又发展到进一件送两袋产品,最后发展到进一件送三袋产品,拼命地向通路环节“压货”。
经销商肯定不愿错过这难得的赚钱机会,都争先大量进货。
但终端市场的容量毕竟是有限的,终端短时间内根本无法消化这么多产品,于是造成各级经销商库存积压严重。
经销商为了减少积压的库存,回笼资金,加快资金周转,就低价抛售。
同时,经销商也早就算好了,因获得了厂家的进货折扣,折算后即使低价抛售也不会亏。
如此导致产品四处窜货,经销商低价甩卖,产品价格越来越低。
由于频繁使用通路促销来刺激经销商,没用半年时间,价格就彻底卖穿了,经销商的正常利润变得十分微薄,有些经销商就掉头去经销其它利润高的产品了。
1.应对“促销乱价”之策 ①通路促销不能过于频繁,力度不能过大 通路促销力度过大,最易导致经销商间的恶性竞争。
同时,促销力度过大,不但厂家利润损失较大,而且容易引起经销商过多进货,最后因库存过多而抛售,导致价格混乱。
②通路促销要与消费者促销配合 通路促销时,厂家一方面要通过把握促销力度和时间来控制中间商的库存,另一方面要与消费者促销相配合,帮助中间商消化产品。
这样,中间商多进的产品才能被消费者尽快购买而使其库存消化掉。
③促销政策要形成一个闭环 要形成闭环就不能有漏洞,促销政策只有形成闭环,才不会产生短期行为和负面效果。
比如,在制定激励经销商促销政策的同时,就必须要有相应的考核措施和奖惩措施,如此才能形成闭环。
否则,没有考核、没有制约的激励就是对短期行为的激励,只会走向反面。
别让假货冲了价格 1.假货对终端零售价格的冲击 假货成本很低,经销商或零售商从制假者手中以远低于正品供货价的价格进货,经销商或零售商有了低价的货源,就可以低价销售给下级中间商或消费者。
对中间商来说,经营假货有更高的利润空间,自然就有销售假货的动力。
零售商为了加快假货的销售,往往降低终端零售价格销售。
不知真假的消费者,以为产品降了价,真货价格相对假货而言要高些,消费者在心理上不能接受,自然真货就卖不动,销售也就大受影响。
案例:假露露让真露露降价 假冒露露产品层出不穷,使人真假难辨,严重影响到了真露露的利益。
露露的市场份额正在被假货占领,其损失令人痛心。
假冒露露无论从包装还是文字上,均与真露露极为相似,消费者不注意根本分辨不出来。
假货偷工减料,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真露露的声誉。
一些经销商、个体老板明知是假冒产品,却因假品牌“假得真”而纷纷进货,一时间,假露露泛滥成灾。
假露露的价格比真露露要便宜许多,导致真露露反而因“价高”滞销。
某小店老板反映他卖的真露露因价格比假露露高,招来消费者的误会,以为该店总是卖高价产品。
假冒露露低价倾销,迫使真露露价格一降再降,厂家利益严重受损。
2.建立防范假货冲击体系 ①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 利用厂家当地的业务员监督市场,做市场秩序的监督者,防止假货的出现。
同时,在销售渠道上采取措施,控制销售通道,与经销商、零售商订立合同,规定经销商有协助调查市场上假冒产品情况的义务,从渠道上堵住假货。
对销售系统中的经销商和零售商要设立一套监督体系,如发现有售假行为,即对其进行严厉地处罚,使其不敢为了一时发假货的横财而丢掉长期稳定的经营利润。
②对打假有功的消费者和中间商给予奖励 设立打假奖励基金,按年度考核,评选出打假先进业务员、经销商和消费者,激发全员的打假热情。
如某厂家把打假查获的产品折价,从中提取15%,对协助厂家打假的经销商进行奖励,并把打假列为考核各级销售经理业绩考核指标之一,也鼓励和支持消费者提供假货信息。
案例:举报假冒“漫步者”有奖励 为保障“漫步者”音响的质量,厂家设立品质保证基金,消费者既可举报假冒“漫步者”的行为,也可监督正宗“漫步者”的质量,凡举报、监督属实者,一律予以不同程度的奖励。
案例:华帝设立消费者保护基金,鼓励打假 华帝每年拨出100万元设立消费者保护基金,如果查明是假货,华帝将从资金和人力上协助消费者和有关管理部门打假。
③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来打击假货 之所以盛行,就是因为经销商和零售商想获取高利润,除了对其进行重拳打击外,更要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加强营销管理的力度,使经销商和零售商经营真货有合理稳定的利润,没必要去售假。
④从产品的防伪手段上规避假冒产品 厂家可以从产品的防伪手段上规避假冒产品。
如娃哈哈在对付假货方面就做得比较好,它不断变换产品图案和包装,让造假者无从下手。
“百年糊涂酒”为了从包装上便于消费者识别,在出厂时做了多重防伪标识,其中,外包装:激光防伪标签;
酒盒:真品识别卡;
瓶盖:易碎防伪标识。
防伪手段还有电话数码查询防伪系统、开通800电话,以及变码防伪等。
案例:脑白金在产品形态上打假 脑白金是由胶囊和口服液组合而成,是一种复合形态的保健品,是假冒脑白金难以效仿的形态。
胶囊加口服液的特殊形态,就成了脑白金打假的护身符,相关职能部门见了没有口服液的假脑白金就没收,策划人员也可理直气壮地提醒消费者,有胶囊加口服液的脑白金才是正宗的。
脑白金利用产品形态上的不同,来打击假冒产品。
⑤积极主动教育消费者 与其把钱花在打假防伪上,不如花在对消费者教育上更为合算。
使他们不仅对品牌有亲和感,还有信赖感,一举多得,何乐而不为呢? 另外,还应帮助消费者识别自己品牌的特殊防伪技术。
并且,区别于他人的防伪技术也可以形成自己的卖点。
如果自己花了银子投入防伪,而消费者只是被动地接受,并不明白其中奥妙,形成不了信赖感,忠诚度建不起来,可就太冤枉了。
从终端入手,延伸管理三步骤 1.价格管理要延伸到零售终端各环节 厂家为了更好地控制终端零售价格,就要管理好包括经销商、二批商直到零售商的全部通路成员,管理得越细,对终端售点的价格控制力也就越强。
厂家价格管理最好还要管理到终端售点。
与零售商签订协议,要求零售商打入保证金,规定不得低于指定价格销售,如经查有自行降价行为,按协议给予罚款。
另外,也要从正面激励零售商遵守价格管理,可以对零售商推出价格执行奖。
用协议来制约、控制零售商的销售行为,通过赠送产品、年终赠送红包或者返利等其它方式来促进销售,这样零售商就不至于随便将价格降下来。
因为降价要付出更多的代价,从而保持终端零售价格的稳定。
案例:以利益激活终端,以铁腕掌控价格 琥珀啤酒进入安阳市场多年,一直是一枝独秀,若干竞争品牌对它实施围攻歼剿,全部铩羽而归。
在琥珀啤酒的销售政策中,以利益驱动终端,确保零售商的积极性是其长期畅销的关键所在。
一般厂家对零售商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而琥珀啤酒则采取了利益捆绑的模式缚住终端,安阳市的一万个零售终端几乎成了琥珀啤酒的独家卖场。
其核心思想是将零售商视为自己的分销商,采取“胡萝卜加大棒”的方法,加大利益驱动力,将零售商也纳入旗下,垄断了终端。
事实证明,这种策略十分有效。
与零售点签订销售合同,采取每三个月一次返利的方式,如果超标完成,另加奖励。
另外在年底视销量的大小、有无窜货,货款回笼等情况另行封赏。
零售商必须从规定的渠道进货,而且保持终端零售价格的稳定统一。
否则会加大扣罚力度,不但扣罚终端,同时对对应的分销商也一并扣罚。
加大终端零售价格管理力度,使琥珀啤酒的价格体系始终稳定如一,这样既保障了分销商的利润,也保障了零售商的利润,同时也保证了厂家的利益和有足够的操作空间。
2.做好终端价格监管体系 在制定了完善的价格政策以后,厂家还要严格监控价格体系,并及时处理零售商的乱价行为。
厂家要派业务员进行巡视和监督,及时掌握价格状况,对于违反价格政策的零售商要坚决给予惩罚,如罚款、货源减量、停止供货、扣留返利甚至取消其经销权等。
厂家业务员在每次终端拜访过程中,都要注意产品售价的变动情况,如果遇到反常的价格变动,要及时追查原因。
案例:专职的价格监察员 某啤酒企业的啤酒在上海市场零售价为每瓶2.5元,公司要求零售商不能降低1分钱,谁违反了规则,就取消谁的经销资格。
为了及时掌握价格状况,该公司为此在下岗职工中招聘了45名“价格监察员”,这批监察员每月拿1000元的工资,每天的任务就是在商店内巡视,监督零售商是否遵守公司的价格政策。
这样,全市大小商店价格全部是统一的。
3.防止出现产品滞销现象 对产品在终端售点的销售情况进行跟踪,如果有滞销现象,厂家马上采用促销手段帮其出货,或者给其换货,把不好销的品种换为好销的品种。
出现滞销现象,如果放任自流,终端零售商为了把库存的产品尽快销售完,往往会直接降价销售,这样就会使整个终端零售价格降下来。
桶装水的利润多少
送到市民手中的桶装水的零售价格一般是出厂价再加上100%毛利润。
举例来说,目前市面上的一桶中档的18.9升纯净水的出厂价一般3元左右,卖到市民手中的价格在6至8元之间,除去有关开支,经销商经营一桶纯净水的纯利润一般有3元左右。
卖矿泉水比纯净水还要赚钱,矿泉水的出厂价在6至8元之间,加上100%的利润出售,一桶稳赚6元。
一家送水店如果只卖单个品牌的桶装水的话,销量并不大,一般每天只有几桶到十几桶左右,其中的利润很有限。
因此,送水店通常选择同时经营几个品牌的桶装水。
这样,一家送水店一个月销售的桶装水总数加起来就是40至50桶。
除去有关开支,水店老板每个月就可以轻松获得2000元左右的利润。
开送水店很讲究规模效益,真正赚大钱的是那些投资大、铺面大的经销商。
大的经销商拥有的水桶达数千个,每天销售的桶装水数以百计,利润自然可观。
达能强购娃哈哈事件的背景与起因
1987年,宗庆后带着两名退休老师,靠着借来的14万元起家。
到了1996年,经过几番投资和收购,娃哈哈产值突破亿元大关,已经初具规模。
怀着“市场换技术”美好愿望的宗庆后选择战略性引入世界饮料巨头达能。
1996年,娃哈哈与达能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出资建立5家公司,生产以“娃哈哈”为商标的包括纯净水、八宝粥等在内的产品。
娃哈哈持股49%,亚洲金融风暴之后,百富勤将股权卖给达能,达能跃升到51%的控股地位。
尽管达能持有合资公司51%股权,但整个娃哈哈集团经营、生产的决定权都集中在宗庆后手里。
在与达能合作近10年的时间里,宗庆后凭借自身在娃哈哈多年累计的威望、强硬的工作作风,一直牢牢地掌控着娃哈哈的控制权。
达能曾派驻研发经理和市场总监,但都被宗庆后赶走。
据悉,在与达能合作之初,宗庆后与达能的“约法四章”就是宗庆后强硬作风的最好体现:第一,品牌不变;
第二,董事长的位置不变;
第三,退休职工待遇不变;
第四,45岁以上职工不许辞退。
当时,达能立刻提出将“娃哈哈”商标权转让给与其合资的公司,但遭到国家商标局的拒绝,因此后来双方改签了一份商标使用合同。
让宗庆后没有想到的是,合同中一项看似不经意的条款,却让娃哈哈在今天陷入被动。
合同上有这样一条:“中方将来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给娃哈哈与其合营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考虑……”这一条款简单说,就是娃哈哈要使用自己的商标生产和销售产品,需要经过达能同意或者与其合资。
10年来,娃哈哈相继又与达能合资建立了39家合资公司,占目前娃哈哈集团公司下属公司总数的39%。
合资以后,双方的合作并不愉快。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伴随着企业实力的迅速增强、产品营销网络的日渐健全和产品形象的深入人心,娃哈哈亟须通过规模扩张和跨地区设厂来扩大产能。
然而在投资建厂等诸多问题上,达能却与娃哈哈意见相左。
比如,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同时也为了完成企业产品在中西部地区的产业布局,娃哈哈的决策层希望能够参与到西部大开发、对口支援革命老区、国家贫困区、三峡库区建设等项目中去。
但达能因为顾虑这些地区的消费能力,不愿意进行投资。
因为是合资方,达能不愿意投资,娃哈哈也不能自行投资。
双方发生了尖锐的矛盾。
而就在此时,达能收购了当时娃哈哈最大的竞争对手乐百氏。
这让宗庆后隐隐约约感觉到了不安。
在意识到与达能的合作不仅不能产生积极的意义,甚至还限制了娃哈哈的发展之后,1999年,宗庆后和中方决策班子商量决定,由职工集资持股成立的公司出面,建立一批与达能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
这些公司大多建立在西部、对口支援的革命老区、国家贫困区以及三峡库区等当初达能不愿意投资的地区,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到2006年,这些公司的总资产已达56亿元,当年利润达10.4亿元。
或许是良好的业绩让达能眼红,几年后,达能突然以商标使用合同中娃哈哈集团“不应许可除娃哈哈达能合资公司外的任何其他方使用商标”为由,要求强行收购这几家由娃哈哈职工集资持股公司建立的、与达能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
2006年12月,达能与娃哈哈就收购其余非合资公司签署了合同。
但3个月后,宗庆后反悔,并决定成立另一家销售公司,以期脱离原来合资公司的渠道,销售非合资公司的产品。
2007年4月8日,宗庆后披露达能强购娃哈哈事件内幕。
娃哈哈和达能之间的矛盾大白于天下。
达能强购娃哈哈事件的思考
再来探究十年前的协议到底是达能“有意设圈套”还是娃哈哈“大意没看清”,均无实际意义。
其实在达能的屡次合资条款中,都强调品牌收归合资公司这一点。
达能作为一家成熟的商业公司,在品牌方面非常重视。
虽然达能在理,但之所以引来诟病,也与其在中国的一系列并购行为有关。
达能在与娃哈哈、光明、乐百氏、正广和等民族品牌的合资控股过程中,已屡有类似做法可见,即在合同中规定严苛的条款,在中方违约或达不到要求后却不第一时间指出,一旦时机成熟再行提出其他的有利要求。
而娃哈哈这次叫板虽然合情因素多于合理,但是宗庆后似乎也很强硬,不惜提出另立门户。
宗庆后的这一想法也属万不得已。
一旦协商不成,整个娃哈哈将会出现很大动荡。
要宗庆后放弃苦心经营的多年心血,也会像扔下亲生孩子一样难做决定。
范易谋虽然指责宗庆后作为“一个(合资企业的)领导,甩手离开这个企业,创立新的牌子,跟原有企业竞争,影响原有企业的业务,不符合作为一个杰出领导的价值准则”,但其潜台词也很明显,由于达能一直未能介入娃哈哈管理,宗庆后与他的团队非常具有凝聚力,范仍希望能找到解决方案,“使宗庆后可以继续在娃哈哈合资企业发挥他的作用。
”“30天期限并不意味第31天我们就会自动启动诉讼程序,达能仍然希望协商解决。
”范易谋强调。
很显然,谁都不愿意看到双输的局面。
商务部、国资委等部委制定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12条明确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娃哈哈”作为驰名商标,在转让时当事人应当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但问题在于,该部门规章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当然不能要求法国达能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向商务部申报。
那么,商务部能否要求合资企业将其所拥有的“娃哈哈”驰名商标转让给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宣告无效。
所以,商务部等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从理论上来说并不能改变合同的效力。
商务部只能促请双方通过谈判的方式解决彼此的纠纷。
如果商务部等部委动用行政权力,插手干预娃哈哈公司纠纷,那么,将面临一系列法律难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中外合资企业法中所说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那么,商务部可以会同其他国务院行政部门,直接干预“娃哈哈”知识产权纠纷;
如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所说“法规”仅限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而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那么,商务部无权要求法国达能公司转让自己所拥有的“娃哈哈”商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还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但很显然,在“娃哈哈”事件中并不涉及公共利益。
可以肯定的是,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这场纠纷,纯属于合资协议纠纷。
如果苛求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当初不该出让无形资产,或者指责杭州娃哈哈集团的创办人不该继续使用“娃哈哈”商标,为他人作嫁衣裳,显然都于事无补。
而外资企业容许杭州娃哈哈集团的创办人长期继续使用商标,显然也是一种战略性的选择。
政府保持中立的态度,恰恰为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提供了足够的空间。
如果合资双方能够将十年来无形资产所获收益进行重新分配,并在此基础上,重修旧好,不失为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如果当事人试图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彼此的纠纷,那么,“娃哈哈”这一驰名商标所受到的损害将难以估量。
这场纷争提醒企业的投资者,必须重视无形资产特别是无形资产中的知识产权,不能为了眼前的利益而失去长远利益,更不能为了吸引外资而放弃自己的品牌。
当然,高调地处理商业纠纷也是一种市场操作模式。
但不管怎样,中国的企业家透过这一案件,应当有所反省。
中国立法机关也应当尽快审议《反垄断法》,为企业之间的并购和无形资产转让提供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透过整个事件,我们可以抽检出这样三条错综复杂的线索:一,在一个正走向成熟和完善的经济体制下,任何一个企业,无论内资还是外资,都有权利、有义务按照商业准则行事;
二,作为中国民族品牌的娃哈哈,理所应当得到合理合法地保护;
三,在中国入世开放、不断融入世界经济的状态下,无论政府还是企业,都必须要提高对经济全球化的风险防范意识。
正是它们的交错以及人们对其认识的不同,才导致了娃哈哈与达能交恶并进一步公开化、白热化。
达能虽然严重违背了国家六部委《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并购方在中国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境内资产拥有30亿元以上,境内企业超过15家,必须报经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审查”的规定,仲裁专家也做了如此描述,但是为什么达能不这么做没有受到制裁?为什么达能在违反规定的情况下还能继续对我们知名品牌进行控制?问题出在哪里?也许,像“沙尘暴”预警着环保形势的日益严峻,娃哈哈也恰好给我们民族品牌及民族企业家提供了一种面向经济全球化的风险预警。
一句中译英。如何翻译??跪谢!
各位朋友,帮忙说说这个文章的题目有何妙处,越多越详细越好啊,小弟跪谢!
“请不要碰我的人生”是对亲人、朋友、甚至只是彼此擦身而过的陌生人说的,作者希望自己的人生只让自己来做主,其它人谁都不要来干涉、不要来指指点点!题目用的是强调的语气,能表达出作者十分的讨厌甚至是憎恨别人来打扰自己的人生、别人来选择自己以后要走的路。
也充分表达了作者“我的人生我做主”强烈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