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修身试卷(廉洁修身征文1500字)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的内容包括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的内容如下:一、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二、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三、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四、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5、不准借干部人事变动之机打击报复,任人唯亲、突击提干、买官卖官。
6、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亲戚承揽本单位维修工程、大宗物资采购等。
7、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任职期间不准将配偶、子女、亲属调入本单位工作。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的内容包括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内容是: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一、准则内容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三、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四、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于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
由党中央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在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基础上修订而成。
全文共8条、281字,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廉洁正直诚信的作文,不少于600字
千百年来,敬廉崇洁、诚实守信的美好思想,始终被人们所颂扬。
我们的民族就是因为坚守着这份对于真、善、美的追求,才得以繁荣昌盛。
历史告诉我们,为官清正廉明,勤勤恳恳为老百姓办事,人民就不会忘记他。
周恩来总理一生朴实,廉正自洁,深受全国人民爱戴。
从古至今,历代清官都是有口皆碑,如包拯、林则徐等,而在一些思想腐败者手中,国家财产可以换成个人的金银财宝,有些贪官也就因而断送前程,如原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等腐败分子,不就是因为他们远离廉洁吗?、无论历史如何变迁,无论时代怎样发展,廉洁清正永远是时代的呼唤。
作为一名小学生,我们应该用诚信来约束自己,提醒自己。
诚实守信是一个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立身之本,做不到诚实守信,也就失去了做人行事的基本品格。
诚信像一冽清泉,滋润着花朵,净化着我们的心灵。
古今中外,诸如宋庆龄为了信守诺言,在家等着教好朋友编花篮等诚信典范教育和鼓舞了我们一代又一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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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修身 心系你我 清正廉洁,是指人们的品行正派,清正无私,克己奉公,不奢侈浪费,也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这是中华民族的优秀品质之一。
廉洁,向来就被人们称为“古之楷模,今之模范”。
纵观中华上下五千年来的曲折进程,多少民族英雄、豪杰义士、清党廉政,突出重围,踏破红尘, 终于跨出了最为理想的一步——在人生的旅途中,他们以辉煌作别;
在历史的长卷上,他们以英名流芳百世;
在生命的草稿上,他们拨墨如水,挥笔洒“清”,颇具神感…… 跨越生命的长度,解悉历史的渊源;
开启辉煌的闸门,转动时间的光轮——让你我徜徉其中,共同举目那虽已消逝却仍褶褶生辉的风云人物吧! 空气开始凝固,风欲呼未能。
你最终还是来到了汨罗江岸,颜色憔悴,形容枯槁。
理智是冰冷的慰藉——你选择了与日月争光,用尽力气,抹不去你悲伤的回忆。
你,堂堂楚怀王左徒,天下无人不知,无人不晓。
如今,竟一败涂地。
你的心在滴血,不是么?想当年,作为官场老将,你是多么地精明能干,你是多么地明于治乱,你又是多么地善长言辞。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他们以小人之心嫉君子之才,他们以小人之语谤君子之为,他们以小人之举报君子之腹,于是,你被疏远了。
还记得那雄言壮语:“举世皆浊而我独清,举世皆醉而我独醒。
”你就在那一年的那一天,纵身一跃,投入了滚滚的洪流之中。
你宁愿葬身于鱼腹,也不愿以皓皓之白而蒙受世俗的沾污。
你以短暂的生命充斥着对楚王的憎恨不满,又以高尚的情操言达了对楚国的忠贞不二——沉沦的光明中闪耀着的只有你的一颗不屈的心。
“开封有个包青天,铁面无私辩忠奸……”作为北宋时期的一名官员,你做到了始终如一,时刻守循着“清”的原则。
你为官公正廉明,铁面无私,奉行“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的信条,被人们誉为一代“青天大老爷”。
你勤勉有加、克己奉公、清正廉洁;
威逼利诱,不夺志气;
功名厚禄,视若浮云——你以你那端正的一言一行和独特的人格魅力,倍受人民百姓的衷心拥护和爱戴,在人民群众中树起了一座雄伟丰碑。
你那两袖清风的情怀在意气中风发,你那廉洁修身的灵气在神韵中跃动——你理所当然受万众的敬仰。
颤动着气息的生灵,从沉睡中苏醒!回首沧桑岁月,感悟人间万态暖春!你可知晓——当您圣洁的灵魂疏离肉体,超脱尘世的纠纷,飞度极乐之时,多少中国子民万里长街送总理,他们失声痛哭,终日以泪洗脸,为您这位伟大的人民领袖的永辞,他们的心如同被狂妄的漩涡捅破——碎了,幻化成点点晶莹的珠光,遗留在记忆的长河之中。
你又可知晓——此时此刻,在地球的另一端,位于美国纽约的联合国下半旗致哀,这在联合国的历史上是罕见的。
联合国的秘书长瓦尔德海姆就此作出了一定的解释:“为了悼念中国总理周恩来,联合国下半旗,这是我们的决定。
原因有二:一是这么一个大国,金银财宝多得数不胜数,可她的总理却两袖清风;
二是有10亿人口,占世界人口四分之一的中国,她的总理却没有自己的亲骨肉。
任何国家的元首,如能做到其中一条,在他的逝世后,联合国照样为他下半旗”。
这“两个没有”一下子在场的外交官员们心悦诚服,肃然起敬,继而爆发出热烈的掌声。
啊,你不愧为中国万众人民的保姆、大地坚挺的脊梁——怎样服务祖国,做到廉洁自律,您为中华民族后代炎黄子孙树立了光辉的榜样,做出了最好的表率——坚持以天下之心为心,以人民之念为念,做到心底无私天地宽,坦荡清正度一生。
你们是伟大的、正直的、最深得人心的,作为中国子民,你们不愧为“中华之骄,民族之荣”。
你们满腔的热情曾在这片国土上挥洒,你们每一次脉搏的跳动、每一次精神的历练以及每一次灵魂的洗礼,都是惊天动地的壮举,你们以“清”做人的高尚已成为一闪光点,永远地为中华之路打亮了前进的大道!你们是廉洁的化身,是清白的代表,是正直的模范——你们周身散发着的那股静谧的芳香,是廉洁的主流,通往人们心灵深处的康庄大道,是指引一个国家生存、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也是我们成长、进步、成功的奠基石。
我们青少年是初升的太阳,孕育着活力、青春、热情、朝气与蓬勃的希望。
祖国的未来在我们脚下延伸,我们肩负着祖国的嘱托和时代的重任。
作为二十一世纪的新人,我们要不辱使命,从小培养奉公、清正、廉洁的思想道德品质,知荣即行,明耻即弃,做一个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我们要挥动彩色的羽翼,奏响青春的鼓点,舞出生命的魅力,共同演绎精彩的人生,全力打造一个崭新的自我!。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员廉洁自律规范有哪些
1、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2、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3、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4、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要做到及其意义:1、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2、《准则》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3、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包括
法律分析: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