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广告(医疗卫生广告管理法)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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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的哪个部门

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卫办发[2013]49号)。

认真落实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三年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21号,以下简称《方案》)有关要求,加强县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

扩展资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受援医院的实际与需求以及支援医院的能力,分类指导不同发展水平的医院间建立对口支援关系,确保对口支援不重复、不断档、符合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双方的实际。

城市三级医院、县医院、乡镇卫生院逐级建立对口支援关系,原则上城市三级医院支援县医院,以市级医院和县医院为主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支援乡镇卫生院。

城市三级中医医院原则上对口支援县级中医医院,支援过程中注重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切实提高县级中医医院中医临床水平。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内容有哪些??

“九不准”包括: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不准开单提成;
不准违规收费;
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不准收受回扣;
不准收受患者“红包”等。

扩展资料: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其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吊销执业证书的医疗卫生人员,国家卫生计生委一律在全系统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按规定对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予以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卫计委、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中医医疗广告审批有关事项

一、医疗广告禁止宣传的内容(一)《湖北省医疗广告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内容:1、淫秽、迷信、荒诞语言、画面;
2、鼓吹自己“技术高超”,贬低他人“经他方医院久治不愈”;
3、“疗效显著”、“不治愈不收钱”、“一针治愈”等涉及诊疗效果、疗效率,保证治愈或隐含疗效的语言文字;
4、利用患者或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推荐语进行宣传的:利用少数几个病例来证明疗效的;
5、随意冠以“著名专家”、“名老中医”、“宫庭秘方”以及“祖传秘方”、“名医传授”等文字;
6、人工授精、变性手术、法医鉴定、精神病鉴定、胎儿性别鉴定以及其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7、违反国家其它法律、法规的。

(二)人工(药物)流产、性病诊疗(包括泌尿疾病、泌尿传播疾病);
(三)各种义诊、坐诊、会诊、咨询等,或广告中宣传药品、医疗器械疗效;
(四)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服务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文章中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详细地址、电话、联系方法等。

在发表有关文章时,不得在同一媒体或同一时间或版面发布有关服务及其医疗机构的广告。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一)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工矿企业、事业单位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科、室)、医务所(室)以及村卫生室申办医疗广告证明的;
(二)有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献血法》、《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正在调查处理中的;
(三)因医疗事件向(被)人民法院起诉,并判决为败诉不满二年的;
(四)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专业技术职称不符;
以及受行政、党纪处分不满二年者;
(五)申办有按卫生部有关规定需报经批准的新疗法、新技术、新项目等内容而未经报批的,以及带有实验性技术或有关技术内容尚无法审核的;

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及中药药品广告吗?

针对非法行医、违法发布中医药广告等行业乱象,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了《河北省中医药条例》,明确规定未经医师执业注册,不得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未经河北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
未经河北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发布中药药品广告。

条例就行业行为规范规定:一是中医医师执业,中医医师应当在其注册执业范围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未经医师执业注册,不得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中医诊所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是中医药广告管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并明确了中医医疗广告及中药药品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

据了解,一段时间以来,非法行医、违法发布中医药广告等乱象频现,中医队伍严重不足、中药产业发展不够、中医药文化相对薄弱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河北省原有条例已无法适应维护法制统一和推动中医药发展的需要。

新制定的《河北省中医药条例》就中医药服务、促进中药保护和产业发展、推动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告法规定,非医疗器械的包装和广告可以宣传针对的疾病和疗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不得做广告的药品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不得做广告的药品是分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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