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仲恺遇刺案(刺杀廖仲恺的主谋,为何要刺杀廖仲凯)
廖仲恺被谁刺杀?
暗杀是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右派集团所为。
主要成员便是邹鲁、胡毅生、林直勉、朱卓文、许崇智等人,出面收买凶手的便是胡汉民的堂弟胡毅生及其死党朱卓文、梁鸿楷等人。
凶手之一陈瑞在刺杀廖仲恺后,找到朱卓文告以其事,朱即给陈瑞二百元,打发他离开广州。
案情查明后,国民政府派军队搜查了胡汉民兄弟的住宅,逮捕了胡汉民的哥哥胡清瑞和林直勉,撤掉了梁鸿楷第一军军长的职务,胡毅生、朱卓文事先潜逃,胡汉民也因涉嫌离开广州,国民党右派势力受到沉重的打击。
扩展资料:一,廖仲恺,男,(1877—1925),汉族,原名恩煦,又名夷白,字仲恺。
1877年4月23日出生于美国旧金山。
广东省归善县陈江镇鸭仔埗乡窑前村人(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幸福村),祖居广东梅县程江镇 。
中国国民党左派领袖、中国近代著名的民主革命活动家、伟大的爱国主义者、中国民主主义革命的先驱。
国民党左派的光辉旗帜,中国共产党的挚友。
擅长诗词、书法,著作编为《廖仲恺集》、《双清文集》上卷。
二,廖仲恺协助孙中山制定“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
此后,全力辅佐孙中山改组国民党,并极力促成第一次国共合作,是孙中山“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的忠实执行者和捍卫者。
与中国共产党人精诚合作,支持工农革命运动,推动了中国国民革命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廖仲恺。
廖仲恺案件是谁指使的?
暗杀是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右派集团所为。
主要成员便是邹鲁、胡毅生、林直勉、朱卓文、许崇智等人,出面收买凶手的便是胡汉民的堂弟胡毅生及其死党朱卓文、梁鸿楷等人。
凶手之一陈瑞在刺杀廖仲恺后,找到朱卓文告以其事,朱即给陈瑞二百元,打发他离开广州。
案情查明后,国民政府派军队搜查了胡汉民兄弟的住宅,逮捕了胡汉民的哥哥胡清瑞和林直勉,撤掉了梁鸿楷第一军军长的职务,胡毅生、朱卓文事先潜逃,胡汉民也因涉嫌离开广州,国民党右派势力受到沉重的打击。
扩展资料:一,廖仲恺,男,(1877—1925),汉族,原名恩煦,又名夷白,字仲恺。
1877年4月23日出生于美国旧金山。
广东省归善县陈江镇鸭仔埗乡窑前村人(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幸福村),祖居广东梅县程江镇 。
中国国民党左派领袖、中国近代著名的民主革命活动家、伟大的爱国主义者、中国民主主义革命的先驱。
国民党左派的光辉旗帜,中国共产党的挚友。
擅长诗词、书法,著作编为《廖仲恺集》、《双清文集》上卷。
二,廖仲恺协助孙中山制定“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
此后,全力辅佐孙中山改组国民党,并极力促成第一次国共合作,是孙中山“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的忠实执行者和捍卫者。
与中国共产党人精诚合作,支持工农革命运动,推动了中国国民革命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廖仲恺。
杀廖仲恺的主谋?
1925年8月20日在设于惠州会馆的国民党中央党部(今越秀南路89号中华全国总工会旧址,立有纪念碑),被暴徒刺杀,经调查后相信暗杀是国民党右派所为,当中胡汉民被认为有重大嫌疑。
遗体先是暂厝广州驷马岗朱执信墓旁。
由此可见胡汉民可能是背后主谋!!!。
廖仲恺遇刺案的“廖案特别法庭”的审判
1925年8月25日,广州国民政府令设“廖案” 特别法庭。
几经更迭,在1926年1月国民党“二大”召开期间,这个特别法庭正式成立,检察委员会以朱培德、李福林、岳森、吴铁城、甘乃光、陈树人、陈公博、周恩来、陈孚木为委员,朱培德为主席委员;
审判委员会以卢兴原、李章达、杨匏安、谭桂萼、林祖涵、王懋功、沈应时为委员,卢兴原为主席委员。
法庭审判适用法律,为“暂行新刑律”。
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不准廖案人犯有延聘律师之权”。
当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时,应代表的要求,审判委员杨匏安在会上作“廖案”侦缉情况的说明;
检察委员陈公博则公布了一份本案“人犯”的名单,“主要的”是:朱卓文、苏汉雄、吴培、冯灿、陈细、梁博、郭敏卿、黄基;
而有“间接关系的”是:梅光培、林直勉。
上文说到,胡毅生、魏邦平、梁鸿楷等人,均未列名其中。
1926年1月下旬,检察委员会主席朱培德向审判委员会提出《廖案之公判请求书》,将梁博、郭敏卿、梅光培、赵士伟、林星送上法庭,称梁博、郭敏卿有“共同杀人之所为”,梅光培有“间接助成他人杀人之所为”,赵士伟有“诈财之所为”,林星“对谋杀亦有知情之嫌疑”,请法庭予以审判。
“廖案”特别法庭于1月25日开庭,由检察委员陈孚木陈述检察经过,廖仲恺夫人何香凝作有关陈述。
至2月12日,在审判委员会主席、法律专家卢兴原的主持下,审判委员会共进行了七次审讯,先后对梅光培等6人作了讯问,并听取了张勋、陈一新(卫士)、区玉书、廖朗如、陈树人等10多位有关证人的证词。
6月2日,陈公博代表检察委员会作本案“论告”,指出:郭敏卿为“主要凶犯”,“实犯有直接间接杀人行为”,应请处以“杀人罪”;
梁博为“廖案正凶”,应请处以“杀人罪”;
梅光培负“间接责任”,应请处以“间接杀人罪”;
林星对案情自有预闻,应请严重处分。
陈公博代表检察委员会的“论告”还指出:潜逃在外的朱卓文、黄福芝,均为“廖案主谋正凶”。
7月13日,“廖案”特别法庭宣判:梅光培、郭敏卿送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军法审理”;
梁博处以死刑;
林星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其判决主文为:一、“梅光培组织军队,放弃责任,致令参谋长郭敏卿,任用凶匪陈顺为军事委员,因而杀人之所为,应移送总司令部酌予处分。
”二、“郭敏卿擅委凶匪陈顺为军事委员,因而组织暗杀团体,刺死廖前部长仲恺,含有政治作用之所为,应移送总司令部军法审理。
”三、“梁博共同杀人之所为,处死刑,褫夺公权全部20年。
”四、“林星帮助杀人之所为,减处三等有期徒刑三年,未决期内羁押日数,准以2日抵徒刑1日,褫夺其入军籍之资格5年。
8月初,梁博被执行枪决。
8月24日,国民党中央第10次政治会议接受广东各界纪念廖陈二公殉国周年大会的“请愿书”,其中有请政府“处郭敏卿于极刑”一语。
据此,中央政治会议决议:“函总司令部,克日将郭敏卿处于死刑”。
梅光培之涉嫌“廖案”,起因是他给陈顺发过枪照。
后法庭查明枪照是郭敏卿以梅的名字填发,梅不认识陈顺,对此并不知情。
然而,陈顺在医院的那份供词记录,却有“可叫梅光培来保我出去”一句,梅既称不认识陈顺,为何陈会向梅求保?故梅仍有可疑之点。
针对这一点,国民政府秘书长陈树人在法庭上作了陈述,说明当日在医院讯问时,提问者(陈树人、区玉书等)鉴于枪照乃梅光培所发给,为使陈顺开口答供,“故当时先曾提及梅光培名字,实非由凶手陈顺自行忆及。
且我等亦曾向陈说,谓如梅光培来,当可救汝等语,或因此陈顺乃有此供。
”陈树人还签了字,以示郑重。
陈树人这一庭上陈述,使梅光培得以最后解脱。
稍后,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军法处通过“军法会审”,决定释放梅光培。
梅旋即在报上刊登《梅光培启事》:光培去年以廖案涉嫌被留,备承诸同志乡族戚友关垂,感铭五内。
本月十一日已蒙政府讯明省释,回复自由。
惟精神疲弱,尚须调养,未遑踵候,特登报鸣谢,藉伸微忱。
8月初,“廖案”特别法庭具文中央政治委员会和国民政府,呈报结束。
以上,除了国民政府令设之“廖案特别法庭”、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军法处的“军法会审”、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有关的“议决”之外,为审判梁鸿楷、张国桢等曾组织过“军事法庭”(前文),为审判林直勉又组织过“特别法庭”(见下文),可见“廖案” 之审讯,称得上反反复复,业经多次矣。
然而,虽然经过了兴师动众的侦查和审讯,但不等于“廖案”全案已经告破,其案情依然不清不楚。
有一些内幕尚未揭开,主要责任人并未逮捕归案,绳之于法。
总的说,“廖案”至今仍然是个悬诸史乘、未完全侦破的重大疑案。
廖仲恺遇刺案的廖仲恺遇刺案
1925年8月20日,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国民政府委员、军事委员会委员、黄埔军校党代表廖仲恺,被刺杀于国民党中央党部门外。
此为中华民国史上一宗扑朔迷离、在一定程度影响并改变了历史走向的突发事件。
此案过去80多年矣,而许多谜团或疑点,至今未能破解。
这除了恐怖事件本身的诡秘性使人难以全面窥测外,案发后不断添加的一些人为因素,更降低了案情的能见度,以致今天对“廖案”的梳理,仍有许多不甚了了的东西。
打开今天的互联网,只见有人这样写道:根据调查与审讯,“证明”刺杀廖仲恺的主使者是朱卓文、胡毅生、魏邦平、梁鸿楷、林直勉等人,胡汉民、许崇智涉嫌。
实际上“廖案”的能见度很低,上述说法,存在不少可疑之点。
所谓的“证明”,仍有待于证明。
廖仲恺遇刺案的“廖案特别法庭”的审判
1925年8月25日,广州国民政府令设“廖案” 特别法庭。
几经更迭,在1926年1月国民党“二大”召开期间,这个特别法庭正式成立,检察委员会以朱培德、李福林、岳森、吴铁城、甘乃光、陈树人、陈公博、周恩来、陈孚木为委员,朱培德为主席委员;
审判委员会以卢兴原、李章达、杨匏安、谭桂萼、林祖涵、王懋功、沈应时为委员,卢兴原为主席委员。
法庭审判适用法律,为“暂行新刑律”。
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不准廖案人犯有延聘律师之权”。
当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时,应代表的要求,审判委员杨匏安在会上作“廖案”侦缉情况的说明;
检察委员陈公博则公布了一份本案“人犯”的名单,“主要的”是:朱卓文、苏汉雄、吴培、冯灿、陈细、梁博、郭敏卿、黄基;
而有“间接关系的”是:梅光培、林直勉。
上文说到,胡毅生、魏邦平、梁鸿楷等人,均未列名其中。
1926年1月下旬,检察委员会主席朱培德向审判委员会提出《廖案之公判请求书》,将梁博、郭敏卿、梅光培、赵士伟、林星送上法庭,称梁博、郭敏卿有“共同杀人之所为”,梅光培有“间接助成他人杀人之所为”,赵士伟有“诈财之所为”,林星“对谋杀亦有知情之嫌疑”,请法庭予以审判。
“廖案”特别法庭于1月25日开庭,由检察委员陈孚木陈述检察经过,廖仲恺夫人何香凝作有关陈述。
至2月12日,在审判委员会主席、法律专家卢兴原的主持下,审判委员会共进行了七次审讯,先后对梅光培等6人作了讯问,并听取了张勋、陈一新(卫士)、区玉书、廖朗如、陈树人等10多位有关证人的证词。
6月2日,陈公博代表检察委员会作本案“论告”,指出:郭敏卿为“主要凶犯”,“实犯有直接间接杀人行为”,应请处以“杀人罪”;
梁博为“廖案正凶”,应请处以“杀人罪”;
梅光培负“间接责任”,应请处以“间接杀人罪”;
林星对案情自有预闻,应请严重处分。
陈公博代表检察委员会的“论告”还指出:潜逃在外的朱卓文、黄福芝,均为“廖案主谋正凶”。
7月13日,“廖案”特别法庭宣判:梅光培、郭敏卿送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军法审理”;
梁博处以死刑;
林星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其判决主文为:一、“梅光培组织军队,放弃责任,致令参谋长郭敏卿,任用凶匪陈顺为军事委员,因而杀人之所为,应移送总司令部酌予处分。
”二、“郭敏卿擅委凶匪陈顺为军事委员,因而组织暗杀团体,刺死廖前部长仲恺,含有政治作用之所为,应移送总司令部军法审理。
”三、“梁博共同杀人之所为,处死刑,褫夺公权全部20年。
”四、“林星帮助杀人之所为,减处三等有期徒刑三年,未决期内羁押日数,准以2日抵徒刑1日,褫夺其入军籍之资格5年。
8月初,梁博被执行枪决。
8月24日,国民党中央第10次政治会议接受广东各界纪念廖陈二公殉国周年大会的“请愿书”,其中有请政府“处郭敏卿于极刑”一语。
据此,中央政治会议决议:“函总司令部,克日将郭敏卿处于死刑”。
梅光培之涉嫌“廖案”,起因是他给陈顺发过枪照。
后法庭查明枪照是郭敏卿以梅的名字填发,梅不认识陈顺,对此并不知情。
然而,陈顺在医院的那份供词记录,却有“可叫梅光培来保我出去”一句,梅既称不认识陈顺,为何陈会向梅求保?故梅仍有可疑之点。
针对这一点,国民政府秘书长陈树人在法庭上作了陈述,说明当日在医院讯问时,提问者(陈树人、区玉书等)鉴于枪照乃梅光培所发给,为使陈顺开口答供,“故当时先曾提及梅光培名字,实非由凶手陈顺自行忆及。
且我等亦曾向陈说,谓如梅光培来,当可救汝等语,或因此陈顺乃有此供。
”陈树人还签了字,以示郑重。
陈树人这一庭上陈述,使梅光培得以最后解脱。
稍后,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军法处通过“军法会审”,决定释放梅光培。
梅旋即在报上刊登《梅光培启事》:光培去年以廖案涉嫌被留,备承诸同志乡族戚友关垂,感铭五内。
本月十一日已蒙政府讯明省释,回复自由。
惟精神疲弱,尚须调养,未遑踵候,特登报鸣谢,藉伸微忱。
8月初,“廖案”特别法庭具文中央政治委员会和国民政府,呈报结束。
以上,除了国民政府令设之“廖案特别法庭”、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军法处的“军法会审”、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有关的“议决”之外,为审判梁鸿楷、张国桢等曾组织过“军事法庭”(前文),为审判林直勉又组织过“特别法庭”(见下文),可见“廖案” 之审讯,称得上反反复复,业经多次矣。
然而,虽然经过了兴师动众的侦查和审讯,但不等于“廖案”全案已经告破,其案情依然不清不楚。
有一些内幕尚未揭开,主要责任人并未逮捕归案,绳之于法。
总的说,“廖案”至今仍然是个悬诸史乘、未完全侦破的重大疑案。